个人复仇的正义性——儒家关于复仇的规定

来源:孔孟之乡 作者:余东海 发布时间:2018-02-24
摘要:儒家强调,君主、父母、兄弟之仇必复。《礼记•曲礼》:“父之雠,弗与共戴天;兄弟之雠,不反兵;交游之雠,不同国。”
春秋大复仇

  张某某为母复仇事件沸沸扬扬,赞扬之声盈天,批评之声不绝。对于复仇,不妨看看儒家经典有些什么观点和规定。

  首先,儒家强调,君主、父母、兄弟之仇必复。《礼记•曲礼》:“父之雠,弗与共戴天;兄弟之雠,不反兵;交游之雠,不同国。”父仇不共戴天,不与仇人生活在同一蓝天下,不是你死就是我亡。可见,如果父母死于非罪,司法又不能维护公正,不能惩罚凶手或者不能罚当其罪,复仇就是人子不可推卸的生命责任和天赋使命。

  兄弟之雠不反兵,兄弟之仇随时准备着报复,见到仇人抄家伙就上。不反兵,意谓不回家拿武器。交游之雠不同国,朋友之仇,不与仇人共同待在一个国家。

  《大戴礼记•曾子制言上》:“君弑,臣不讨贼,非臣也;不复仇,非子也。”君弑不讨,不配为臣;父仇不复,不配为子。《檀弓》也有类似记载:

  子夏问于孔子曰:“居父母之仇如之何?”孔子曰:“寝苫枕干,不仕,弗与共天下也。遇于朝市,不返兵而斗。”曰:“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?“孔子曰:仕,弗与同国,衔君命而使,虽遇之不斗。”曰:“请问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?曰:不为魁,主人能报之,则执兵而陪其后。”

  孔子的回答体现了儒家对复仇的重视和对“复仇之义”的强调,阐明了复仇原则。一是肯定了复仇的合理性正义性和必要性,二则复仇的方式手段因亲疏而有异,不同的仇有不同的复法。《白虎通》记载:

  子得为父报仇者,臣子于君父,其义一也。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,以恩义不可夺也。故曰:“父之仇不与共天下,兄弟之仇不与共国,朋友之仇不与同朝,族人之仇不共邻。”故《春秋传》曰:“子不复仇,非子。”子夏曰:“居兄弟之仇如之何?仕不与同国,衔君命遇之不斗。”父母以义见杀,子不复仇者,为往来不止也。《春秋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,可也。”

  政治黑暗天下无道,个人复仇有助于追求自然公正,来恢复社会正义。春秋大复仇。《春秋》中凡有复仇事,必大书特书。其推崇的复仇有三大类:国君复国君杀祖杀父之仇,臣子复乱贼弑君之仇,个人复杀父之仇。

  其次,儒家规定,父母以义见杀,因罪被诛,子不得复仇。《公羊传•定公四年》:“父不受诛,子复讎,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讎,推刃之道也。”何休注:“一往一来曰推刃。”父罪当诛而子复仇,仇家之子亦必报复,则一往一来循环报复。也就是说,父母因自身罪恶而死于法律惩罚或他人报复,子女不得复仇。

春秋大复仇

  另外,周礼和公羊学都规定复仇对象只限于仇者,不可牵连对方子孙。《五经异义》引古《周礼》云:“复仇可尽五世之内。五世之外,施之于己则无义,施之于彼则无罪。所复者惟杀者之身,乃在被杀者子孙,可尽五世得复之。”《公羊传》云:“复仇不除害”何休注:“取仇身而已,不得兼仇子。”

  关于张某某事件,人民法院报发文说:“任何为个人复仇张目的论调均是反法治的”。反法治,前提是有法治在,法律公正,刑罪相称,罚当其罪,司法能够真正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如此,个人复仇就丧失了必要性和合理性。否则,个人复仇就具有天然的正义性。

  顺及,对待仇怨包括家国大仇,儒道两家态度大异。道家主张以德报怨,缺乏复仇精神;儒家主张以直报怨,以复仇为大为荣。这个差异是原则性的。小怨不妨德报,大仇必须直报,这里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,不能和稀泥,不能苟且和乡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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